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以避免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主 旨: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相關注意事項 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立法院楊委員○環於 102 年 10 月 3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議質詢事項,及本會 102 年 12 月 11 日召開「研 商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洩密致影響國家安全之處理措施會議」結論 辦理。 二、廠商受機關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洩漏應秘密之資訊, 因而獲得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之情形,現行相關規定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 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 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使機關規劃、設 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 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規定,廠 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 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 金。另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 商有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其 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 (二)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軍事機 關辦理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參與投標廠商均須簽具保密切結書, 得標商須簽具保密合約。 (三)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8 條第 7 款,乙方履約期間所知 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四)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技師不得有無正當理由洩 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之行為,違反者,將予以懲戒處 分(依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誡、停止業務或廢 止執業執照)。 (五)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 條規定,該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 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第 15 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 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 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第 32 條規定,洩漏 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 項)。 (六)中華民國刑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 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 317 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 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七)陸海空軍刑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 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三、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請確實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加強履約管理及向廠商相關人員宣導,以避免 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四、副本抄送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技術服務廠商 及所屬人員於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確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立法院楊委員○環國會辦公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國會聯絡組、技術處(網站)、全國政府機關電子 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