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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900159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
旨:
為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函頒機關辦理採購時,技術服務案件
之招標原則、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
項、防止廠商承攬能量異常措施、廠商技術服務執行品質不佳之查核或懲
戒機制

主    旨:為徹底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茲重申強化採購招標程序之各項
          務實措施以及追究技術服務缺失責任等建議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一、綜觀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就本會查察結果及各界反映之缺失
              ,包含低價搶標、案量異常、報酬不合理、簽證未落實、設計品質不
              良、未落實監造等問題,導致部分技術服務品質不佳。
          二、查本會 98 年 7  月 9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303520  號函及 98 年
              8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79960  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
              p://www.pcc.gov.tw  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
              解釋函)業已建議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及視需要將廠商履行
              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本會並自 98 年起就
              技術服務之履約管理,已加強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稽核、災後復建訪
              查、公共工程設計監造之查核,並於近期將依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管理條例對於疑有前述說明服務品質不佳之技術服務業者進行業
              務檢查,未來更將逐步建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標案履歷制度。
          三、機關辦理採購之成敗關鍵在於招標文件之周延度,茲再就技術服務案
              件,重申建議辦理採購應注意及建議明定之事項:
          (一)招標原則:
                1.不宜採最低價決標方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至公告金額以上技
                  術服務案件宜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未達公告金額者宜
                  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廠商;另因技術服務廠商係以技術能力取勝
                  ,建議價格不納入評選(審)。
                2.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建議以併案或採開口契約辦理評選,其
                  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得採複數決標方式,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
                  攬。
                3.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
                  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平等受邀
                  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機會。
          (二)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
                1.機關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實
                  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品質之薪資行
                  情訂定之,並建議參酌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網頁(網址
                  :http://pcces.archnowledge.com/csi/Default.aspx?FunID=F
                  un_11)。
                2.建議各機關核實訂定服務費用,儘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總包
                  價法之方式編列,而非以固定費率方式辦理。
                3.就契約雙方較常發生困擾計費之問題(計費方式、履約保證金、
                  預付款及付款條件等),本會 95 年 3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
                  9500073400  號函已彙整訂頒「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
                  建議事項一覽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
                  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三)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項:
                1.參採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
                  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
                  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與
                  「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
                  站首頁\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契約。
                2.廠商資格部分:
               (1)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應依本會 97 年 10 月 22 日工程企
                    字第 09700436390  號函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公
                    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
                    釋函)。
               (2)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迄投標日止正履
                    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
                    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俾做為履約能
                    力評估之依據。
                3.評選項目部分: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
                  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
                  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
                  不良紀錄或事蹟。…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
                  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
                  期等情形。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
                  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
                  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十二、廠商最近五年曾
                  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該
                  辦法於 99 年 4  月 15 日正式施行),將技術服務廠商之相關
                  履約績效納入招標評選項目,並就該廠商所提報之工作計畫、預
                  定進度,考量其如期如質履約能力,衡量指標得包括主要工作人
                  數及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與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就防止廠商承攬能量異常部分,本會業已公開相關資料如下:
          (一)本會已將「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或建築師平均每人承攬技術服務案
                件數量達 30 件以上統計表」逐月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
                專區\下載專區,供各機關參考。
          (二)為利各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
                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項下已提供機關可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
                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
                及扣點情形)。
          (三)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已開放機關查詢登錄在建工程案件
                之技術服務廠商,其所有承辦案件工程之標案件數及執行現況,提
                供機關查察廠商之承攬能量是否有異常情形,及做為評估履約能力
                之依據。
          五、有關廠商技術服務執行品質不佳,須追究檢討專技人員缺失責任時,
              業訂有相關查核或懲戒機制如下:
          (一)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督促機關檢討廠商與技師責任,本
                會每季均統計各機關查核丙等案件,函請機關檢討技術服務廠商責
                任。
          (二)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
                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
                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有關移送懲戒定型函稿範例,本會
                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  號函及 96 年 4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48720  號函併請參酌(公開於本會網
                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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