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所涉興建工程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 用
主 旨:關於 貴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 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館 95 年 10 月 18 日海工字第 0950004910 號函。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辦理案件,得否予以補 助,應視該案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補助之規定而定。復按促參法第 12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補助事項倘於原投資契約已有明確規範 者,依投資契約規定辦理,並按促參法第 48 條規定,不適用採購法 。另倘投資契約未有相關約定(且未能修約納入)者,應檢視適用採 購法之規定。 三、查「Solar Top 太陽能光電建築經典示範 95 年度評選及補助作業實 施計畫」,未規範受補助機關是否應自辦或可委託其他民間機構執行 補助或代辦採購事宜;次查本案現行投資契約(含招商文件)亦未就 旨揭補助事宜予以規定,爰本案 貴館接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款之辦 理方式,應依下列要件檢視促參法及採購法之適用: (一)依促參法第 29 條,將受補助款項投資建設方案,本符合公共利益 及公平合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納入促參投資契約,依促參法第 48 條,不適用採購法,惟請注意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關於政 府投資額度上限之規定及財務計畫之調整。 (二)貴館將接受補助之款項依採購法第 5 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 辦時,如符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款各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委託該民間機構代辦採購,該民間機構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 託機關之監督。 (三)由 貴館自辦採購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 四、至 貴館受補助款之採購不論採說明三何種方式辦理,該工程項目之 營運事宜若未於原投資契約明定者,請注意檢討該契約之財務計畫, 以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正 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副 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技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