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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500406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4、5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2、29、48 條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所涉興建工程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
用

主    旨:關於  貴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
          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館 95 年 10 月 18 日海工字第 0950004910 號函。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辦理案件,得否予以補
              助,應視該案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補助之規定而定。復按促參法第
              12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補助事項倘於原投資契約已有明確規範
              者,依投資契約規定辦理,並按促參法第 48 條規定,不適用採購法
              。另倘投資契約未有相關約定(且未能修約納入)者,應檢視適用採
              購法之規定。
          三、查「Solar Top 太陽能光電建築經典示範 95 年度評選及補助作業實
              施計畫」,未規範受補助機關是否應自辦或可委託其他民間機構執行
              補助或代辦採購事宜;次查本案現行投資契約(含招商文件)亦未就
              旨揭補助事宜予以規定,爰本案  貴館接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款之辦
              理方式,應依下列要件檢視促參法及採購法之適用:
          (一)依促參法第 29 條,將受補助款項投資建設方案,本符合公共利益
                及公平合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納入促參投資契約,依促參法第
                48  條,不適用採購法,惟請注意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關於政
                府投資額度上限之規定及財務計畫之調整。
          (二)貴館將接受補助之款項依採購法第 5  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
                辦時,如符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款各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委託該民間機構代辦採購,該民間機構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
                託機關之監督。
          (三)由  貴館自辦採購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
          四、至  貴館受補助款之採購不論採說明三何種方式辦理,該工程項目之
              營運事宜若未於原投資契約明定者,請注意檢討該契約之財務計畫,
              以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正    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副    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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