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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500077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9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2、29、3、4 條
旨:
有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辦理污水下水道BO
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

主    旨:有關函詢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 (修正版) 」辦理
          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5 年 2  月 15 日營署水字第 0953680252 號函。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第 2  條及政府採購
              法第 99 條之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優先適用促參法,而污水下
              水道為促參法第 3  條明定之公共建設,故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應
              優先適用促參法。
          三、至於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政府補貼使用者付費差額之作法,與促參
              法第 4  條出資及第 2  條投資規定並無關連。但因屬給付行政性質
              ,不論採政府興辦或民間參與辦理,仍應受到憲法原則 (如平等原則
              等) 之規範,爰有無法律依據,應予釐清,並建議加強說明,以杜各
              界疑慮。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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