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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400396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7 期 7-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6 條
旨: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
          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一、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檢附時機、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
              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等事項,本會前於 92 年 9  月 16 日召開之
              「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
              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諒
              達) ,及 92 年 12 月 22 日召開之「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
              土再生利用 92 年度執行情形檢討」研商會議 (本會 94 年 5  月 
              13  日工程技字第 09400151210  號函諒達) ,相關結論已敘明:
           (一) 各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標案如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請於相關
                招標公告中明確說明之。至於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
                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則由各主管機關視個案工程特性自行規
                範之。
           (二) 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
                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宜由各
                主辦機關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近地區市場
                供需條件,以道路工程為主。
          二、邇來仍有相關公會會員反應、抗議部分機關利用「再生瀝青」工項變
              相綁標,對投標廠商資格多所限制,且再生瀝青工項金額有時只佔發
              包案件總價一小部分,以小綁大;另縣市境內合格再生瀝青廠僅有 4
              、5 家且本身同時領有營造公司牌照,因而形成投標時由這少數 4、
              5 家公司私下協商輪流得標,但一般多達 5、6 百家之營造公司卻因
              無法取得發包單位要求檢具的合格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相關證明,
              以致喪失投標權利,造成多數道路工程由少數業者壟斷把持等情事乙
              節,本會已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研辦。
          三、請  貴府督導所屬鄉 (鎮、區、市) 公所依前開結論事項落實辦理,
              並請  貴府採購稽核小組將相關事項列為稽核監督工作重點。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工程技字第09200394600號
主    旨:檢送「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
          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檢討會議紀錄,請  查照。
正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各縣市政府、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附    件: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
          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檢討會議紀錄
          一、時間: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星期二) 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處長立奇
          四、出 (列) 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 (略)
          六、綜合討論:
           (一) 內政部營建署
                1有關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
                  之時機在院頒作業要點中並未規定,係依據工程會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九日召開之作業要點說明座談會會議結論辦理,其目的是在
                  避免各機關執行上之不必要之困擾,但卻被人蓄意誤導,造成執
                  行九十二年擴大公共建設方案時產生極大壓力,如確有強制執行
                  之必要,建請修訂作業要點將其納入。
                2提送該證明文件,只不過在確認料源取得無虞,如果在一個自由
                  競爭、料源取得無虞的市場,似乎不必要強制規定證明文件提送
                  時機。
           (二) 台北市政府
                所有瀝青混凝土標案均採一般工程案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目前執行
                尚無任何困擾。
           (三) 高雄市政府
                1新建工程標案,如瀝青混凝土所佔工程金額比例偏低時,不另規
                  定限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並由營造廠商或土木包工業直接
                  參與投標。
                2路面養護工程部分,如規定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將依工程
                  標案特性分別規定係投標前或訂約開工前檢附;至於採用傳統新
                  粒料瀝青混凝土則無任何檢附供料廠商資料規定。
                3目前執行上並無太多爭議發生。
           (四)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考量因冬季多雨,故主要幹道施工上均不使用熱拌再生瀝青
                混凝土料,至於有關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時機,贊同營建署之意見
                。
           (五) 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及台東縣政府
                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為廠商是否有能力履
                約條件之一,故應於投標審標階段即檢附,可避免日後執行時產生
                困擾。
           (六) 台南縣政府
                投標廠商檢附證明文件之時機不宜一概而論,如係開口合約因涉及
                廠商覆約之能力,應在審標階段即必須檢附。
           (七) 台北縣政府
                目前僅有部分養護標案才要求投標廠商檢附證明文件,且因轄區內
                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廠家數較少,曾發生不同營造廠商所檢
                附之證明文件係由同一家熱拌再生廠出具之情事。
           (八) 桃園縣政府
                有關檢附證明文件之時機與營建署意見同,目前執行上尚無任何爭
                議發生。
           (九) 新竹縣政府
                應依工程標案特性分別規定,如還有其他土木或新建項目則避免於
                投標前即要求必須檢附該證明文件。
           (十) 苗栗縣政府 (來函意見)
                1辦理工程招標係採用工程採購金額以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2如工程內容有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本府亦無要求招標時
                  註明需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只要
                  合格之土木包工業、營造廠均可參加工程投標。但得標廠商必需
                  於工程開工前提送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
                  備查,以資證明其供料來源處符合工程所需,並於開工後提供熱
                  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出料證明及各項檢驗報告 (依合約規定之檢驗
                  項目辦理)
           (十一) 彰化縣政府
                  檢附證明文件之時機建議於決標後訂約前。
           (十二) 雲林縣政府
                  目前辦理之標案均依工程會之規定辦理。
           (十三) 嘉義縣政府
                  曾有公告限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且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施工前
                  檢附證明文件之標案,發生得標廠商於施工前以無任何經審查認
                  可之再生瀝青混凝土廠願意配合供料為由,要求同意變更改採傳
                  統新瀝青混凝土料之情形,故審標時即應納入該證明文件可避免
                  日後再發生類似執行上之困擾。
           (十四) 高雄縣政府
                  養護工程如係採開口合約方式辦理,已依照工程說明座談會會議
                  結論辦理要求投標商於審標階段即應檢附,其他個案則依照其特
                  性另規定之,惟為避免日後執行上之困擾,建議仍應有一明確之
                  規定。
           (十五) 屏東縣政府 (書面意見)
                  1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可能為工程內容其中一項,如因未檢
                    附該證明文件即取消其投標資格,恐引起投標廠商質疑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之疑慮。
                  2至於檢附證明文件之時機,建議得標廠商應於施作前,應先檢
                    送該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核備憑辦。
           (十六) 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
                  1瀝青混凝土業者最積極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增設再生設備,另
                    因其製程較傳統新料更為繁雜,為確保品質其供料門檻採較高
                    標準,審標階段即應檢附證明文件確有其必要性。
                  2各瀝青混凝土標案得標者也都屬營造公會或土木包工業之會員
                    。
                  3瀝青混凝土業者往往需面對營造商得標後施工時之工期趕工壓
                    力及尾款能否如期付款之壓力。
                  4建議工程標案內容如係以瀝青混凝土鋪設施作為主 (即金額達
                    一定比例以上) 時,才應要求投標廠商檢附該證明文件。
                  5建議營造業法中有關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應公告增
                    列瀝青混凝土工程。
           (十七)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1可能涉嫌綁標:瀝青工程舖設時必須在溫度 130℃以上,始能
                    達成效果,故瀝青舖廠必須須在工地附近車程半小時以內,故
                    全國雖有 60 餘家,但在各工地附近只能有二三家,故此規定
                    將造成少數廠家綁標及奇貨可居,大部份投標廠商將找不到配
                    合之瀝青再生廠參與投標。
                  2妨害自由競爭:投標前找此稀有幾家配合,必造成此幾家哄抬
                    價錢以利出據「配合投標證明」;反之,得標後營造廠可找出
                    幾家共同比價,生產者必在合理利潤價取得分包,此乃正常之
                    自由競爭良性循環之商業行為,政府不便以法令破壞商場慣例
                    。
                  3不能開此惡例:工程中重要主體項目如鋼筋、預拌混凝土、模
                    具、棄土場、瀝青廠等,另建築工程再加各種建材,則有合法
                    工廠百餘項,如每種產業皆須先行提出配合證明,請問開標審
                    查如何辦理,目前各單位對工程材料,生產廠商皆在施工期間
                    逐項審查各廠商、各材料之規格與合法廠商證明,並取得公證
                    單位之合法證明,檢驗證明。
                  4建議得標後開工舖築前才須取得合法再生廠之供料證明。
           (十八) 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將使業者投標前向熱拌再生瀝青廠索取供料
                  證明不易取得,致喪失參與承攬公共工程之商機,或施工期間配
                  合供料時程上給予不當刁難,造成違約罰款或所繳履約保證金被
                  沒收。
           (十九) 本會企劃處
                  工程主辦單位依照案件特性,於審標階段或得標後訂約前要求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七、結論
           (一) 有關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召開之「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
                生利用作業要點」說明座談會議紀錄 (詳附件) 之結論事項二,係
                說明各主辦機關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辦理養護路面 (含開口
                合約) 及新闢路段路面等工程標案時,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
           (二) 資源再生利用係政府既定之政策,與會各單位代表對推動瀝青混凝
                土挖 (刨) 料再生利用工作均有一致之共識,惟為免本會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召開之「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說明座談會紀錄之結論事項二被誤用,各主辦機關辦理路面工程標
                案如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請於相關招標公告中明確說明之
                。至於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
                機,則由各主辦機關視個案工程特性自行規範之。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工程技字第 09400151210  號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本會 92 年 11 月 18 日「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
          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結論第三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4  月 29 日府工程字第 0940074663 號函。
          二、查本會 92 年 11 月 18 日「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
              之檢討」會議結論 (諒達) 第三項為,至於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
              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
              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由本會再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與
              相關公會開會研商。
          三、本會 92 年 12 月 22 日「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
              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會議結論 (詳附件) 第三項已敘明,應配
              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
              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宜由各主辦機關
              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近地區市場供需條件,
              以道路工程為主,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契約書等妥善處理外,更應
              落實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優先使用再生料。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
          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
          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
          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工程技字第09300002890號
主    旨:檢送「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
          」會議紀錄,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
          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灣
          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企業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    件: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會議議
          紀錄
          壹、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一) 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地點:本會第四會議室
          參、主持人:楊處長立奇
          肆、出 (列) 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 (略)
          陸、綜合討論: (略)
          柒、結論:
              一、九十二年度中央部會各機關使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執行成果,
                  經初步統計,與九十一年度比較已明顯大幅提昇,均達到「各機
                  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規
                  定使用比例,如仍有需補正之資料,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送工程會彙整後,對推動成果達到年度目標或成效良好之
                  工程主辦單位,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對有關工作人員予以從優敘獎
                  。 (後記:各機關實際執行情形之檢討結果彙整如附)
              二、配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分組有關資源回收再
                  利用之政策任務,為促進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並回應台灣區瀝
                  青工業同業公會鼓勵業者積極投資再生設備,請各工程主辦機關
                  明 (九十三) 年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使用量比例,應較九十二年
                  度增加,以符合作業要點逐年增加使用量比例之精神。
              三、至於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
                  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
                  ,宜由各主辦機關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
                  近地區市場供需條件,以道路工程為主,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
                  契約書等妥善處理外,更應落實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
                  ,優先使用再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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