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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900288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9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5、5 條
旨:
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北府交停字第二三八五八二號函。
          二、依促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主辦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復依促參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
              關得於辦理撥用後,提供民間機構使用。爰此,貴府辦理首揭案件,
              應先行辦理土地撥用後,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才能提供土地予
              民間機構使用;其據以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始符合促參法第
              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委託」。
          三、另貴府擬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首揭案件,所依據之法規,除前
              揭促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外,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有關委託
              之相關規定;鄉(鎮、市)公所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及停車
              場法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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