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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10000082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44 期 6745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7-1、7-2、87-1、87-2、87-3 條
旨:
於 99.12.25 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 24 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
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
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
師法第 2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
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全文內容:一、核釋技師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技師加入技師公會之規定。
          二、地方制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核定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為直轄市,
              改制後直轄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立;另桃園縣於一百年一
              月一日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三、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原臺北縣、臺
              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但臺北縣
              改制前因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前已設立臺北縣技師公會者(計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及
              水土保持三科別),不適用上開緩衝期之規定。
          四、在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已依技師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一百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
              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五、本令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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