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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10000005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6 期 835 頁
相關法條
: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要
旨:
自 100.01.01 日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准用技師法中有關 直轄市之相關規定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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