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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600115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5 期 48-4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6 條
旨:
公共工程是否禁止使用海砂作為基礎填埋材料釋疑
主    旨:貴府函詢「公共工程是否禁止使用海砂作為基礎填埋材料」乙案,本會前
          針對雲林縣政府相同疑義已有說明,檢附 96 年 3  月 29 日工程技字第
          09600097690 號函(詳附件)供參,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府 96 年 3  月 20 日府工程字第 0960053502 號函。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技字第 09600097690  號
主    旨:有關公共工程是否可用「海砂」作為回填材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3  月 9  日府工石字第 0961401530 號函。
          二、查本會彙編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9  章「選擇材料回
              填」第 2.2.2  項「砂」之規定略以「所採用之砂,應為清潔河砂或
              陸地砂」,前述規定適用於一般工程之回填。(請參閱本會網頁\工
              程技術整合\施工規範整合中心)
          三、公共工程個案之回填材料是否得採「海砂」,應依工程特性,並考量
              回填材料之溶(釋)出物(例如氯離子及其他有害物質等)對新設及
              既有鄰近結構物(例如造成鋼筋混凝土結構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891「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第 6  節「混凝土暴露於特殊環境
              之要求」等相關規定)、環境(例如造成地下水鹽化等違反「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等之影響後,明訂相關規範、適用範
              圍、檢驗標準,並納入契約據以執行;契約未規定者,建議雙方協商
              解決。如契約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識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8
              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如需海砂除鹽
              技術輔導,可洽請經濟部礦務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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