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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600081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土地法 第 25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1、15 條
旨: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促進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作業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
」所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市有公產法令競合疑義
          技術服務案」所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與市有公
          產法令競合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2  月 15 日府都發字第 0960018397 號函。
          二、依促參法第 15 條第 1  項:「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
              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
              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
              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其立法意旨主要係明定公有土地提
              供民間機構使用,得以排除現有法令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有關租
              賃期間及處分收益之限制,俾利日後執行。
          三、公共建設之興辦計畫如依地方自治法規,已明定應送請議會議決後實
              施者,本會自為尊重;惟已核准之公共建設計畫擬採民間參與方式並
              依促參法規定辦理,且公有土地依促參法相關規定提供者,即不受土
              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限制。本案如貴府地方自治法規限制土地處分收
              益方式而與前述促參法之法規鬆綁立法意旨未盡相符者,建請與議會
              加強溝通,就相關條文進行檢討修正,以利資產活化並促進地方建設
              ,避免衍生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規則)與法律牴觸者
              ,無效」之虞。
          四、至於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依促參法第 11 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
              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
              擔。…」爰請貴府(主辦機關)就財務計畫及風險評估等個案特性,
              妥善訂定合理收取標準。來函所附「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
              發辦法」第 9  條所訂定權利金底價計算方式之通案原則,是否適用
              各類型之公共建設,建請貴府自行檢視。另上述開發辦法規範是否過
              多,影響民間創意而有礙招商,併請檢討,以利促參政策推動。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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