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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50042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46 期 4-9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2 期 12-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
旨: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土方處理等原則
主    旨: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
          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土方處理,請確實依本會 95 年
              7 月 28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84290  號及 5  月 9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171110 號函(詳附件 1、2) 之規定原則辦理。
          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除依前函考量土方平衡及交換等原則外,尚須
              考量下列原則:
          (一)確認土質種類及數量,若屬良質土石方,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
                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式處理;若為淤泥或含水
                量大於 30 %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特殊土種,應編足相關
                處理費用。
          (二)避免大挖大填,力求挖方或填方減量。
          (三)評估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容量及收土種類。
          (四)出土達 50 萬方以上評估自設土資場或特約場所。
          三、前開土石方處理原則,請各工程主辦機關確實辦理,主管機關加強督
              導管理,本會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將列入重點查核項目,如未落實
              執行,將追究相關機關首長責任。
          四、依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須提送約 30 %
              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至本會審議之個案,本會將落實審查主辦機關之
              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上述之原則。
          五、另為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之支出,本會
              將配合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末款,增列「廠商處理營建
              土石方應運送____或向____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
              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
              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
              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函送各
              機關參辦。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及政府採購公報)、工程管理
          處、技術處(第一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工程管字第 09500284290  號
主    旨:為促進公共工程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
          之衝擊及相關經費支出,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土石方部分:
          (一)規劃階段:
                1.公共工程各標案應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復就不足部分檢討
                  同一計畫內標案間土石方之相互平衡;如經客觀檢討仍無法達成
                  平衡,則應掌握其他公共工程(含尚未施工之公共工程)之土石
                  方供需資訊,以規劃明確可行之棄土、借土專區。
                2.請依本會 95 年 5  月 9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171110  號函(
                  如附件)於審議通過後,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營
                  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石方交換資訊。
          (二)施工階段:
                1.公共工程土石方如經妥善規劃仍無法達成平衡,施工期間應依內
                  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機制作業,於減省政府整體支出
                  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之三項前
                  提下,積極尋求與其他公共工程交換之機會,並請內政部營建署
                  主動積極協調謀合。
                2.經內政部營建署政策評估結果認定可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
                  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者,本會同意認定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之「公共利益」原則,被協調機關
                  得據以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與剩餘土石方處理、清運有關之
                  部分契約。
          二、砂石料源部分:
          (一)公共工程內容如含混凝土或路基工項,應透過結構尺寸輕量化之最
                適設計或儘量採用綠建築或生態工程之觀念,以減少砂石之用量。
          (二)規劃階段應配合砂石供應情形,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砂石用量
                較大之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並應規劃設置砂石料源供應專區。
          (三)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砂石用料超過 50 萬立方公尺,需報行政院核定
                者,依行政院 92 年 2  月 11 日准予修正核定之「遏止砂石盜濫
                採行為改進方案」,在先期規劃或可行性檢討時,應含土石料源規
                劃。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及政府採購公報)、技術處
          、工程管理處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9  日
                                                工程管字第 09500171110  號
主    旨:為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供需資訊公開、縮短媒合時間,以促進營建資源有效
          利用,請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確實上網申報土方資訊。請  查照。
說    明:一、內政部業於 95 年 3  月 29 日函送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請各公共工
              程主辦機關配合辦理,但迄至 95 年 4  月底止申報率及件數仍偏低
              ,顯示各機關未能充分利用該項機制,殊為可惜。
          二、為發揮土方供需媒合功能未來本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
              議作業要點」審議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提出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
              性評估)「生態工法、資源再利用與維護管理之策略及因應措施」項
              目時,將要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計畫挖填平衡及土方來源與處
              理(包括土方交換)規劃。如符合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工程規
              模門檻以上者,應於審議通過後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方
              交換資訊。
          三、本會前已審議通過但尚未發包之公共工程,亦請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
              點規定上網申報。
          四、另依據內政部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計畫總工程預算達 1
              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 2  千萬元以上,且有土石方剩餘
              達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或土石方不足達兩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情形之一者,需上網申報工程區位、出土(需土)數量、土質、預計
              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網址為 http://140.96.175.34/echange 。
          五、如有疑問,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相關
              資料(網址:http://140.96.175.34/soil ,電話:(03)5917809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內授營綜字第 0950806154 號
主    旨:為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供需資訊公開、縮短媒合時間,以促進營建資源有效
          利用,請  貴機關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規定上網申報或更新 96 年
          度及後續年度土方交換需求資料,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營建署案陳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95 年 9  月 26 日工研能
              字第 0950013634 號函辦理,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5
              月 9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171110  號函及 95 年 7  月 28 日工程
              管字第 09500284290  號函續辦(如附件)。
          二、本案前經本部 95 年 3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0950801476 號函送土
              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請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配合辦理為發揮土方供需媒
              合功能,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5  月 9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171110 號函示,未來該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
              作業要點」審議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提出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
              評估)「生態工法、資源再利用與維護管理之策略及因應措施」項目
              時,將要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計畫挖填平衡及土方來源與處理
              (包括土方交換)規劃。如符合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工程規模
              門檻以上者,應於審議通過後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方交
              換資訊在案。
          三、依據本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計畫總工程預算達 1  億元
              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 2  千萬元以上,且有土石方剩餘達五
              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或土石方不足達兩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情形
              之一者,需上網申報工程區位、出土(需土)數量、土質、預計時程
              等相關規劃資料。
          四、本部營建署委託建置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申報系統(網址為
              http://140.96.175.34/echange,電話:(03)5917809) 為配合各
              機關 96 年度土方交換需求業已完成系統改版作業,請  貴機關就業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已審議通過之公共工程,儘速依土石方交
              換作業要點規定上網申報或更新 96 年度及後續年度土方交換需求資
              料。
          五、如有疑問,可至上開申報系統查詢申報操作手冊等相關資料。
正    本:財政部、經濟部、國防部、法務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中部辦公
          室(營建業務)、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
          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總務司、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
          建署管理組、本部營建署工務組、本部營建署環境工程組、本部營建署道
          路工程組、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本部營建
          署建築管理組、本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本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本部營
          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本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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