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得納入 永續循環條件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符合永續循環條件納入採購 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訂定技術規格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同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 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 、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第 1 項)。前項增 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 核編列預算(第 2 項)。」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上開規定,依個案特性需要,於訂定技術規格時 ,將產品或材料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及包裝材料使用等,納入 規範,並編列經費。 二、擇定評選項目得納入與永續循環相關之考量: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 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 ..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自然生態保育......。」。 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 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 項目擇定之:……(第 1 項)。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 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 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 者友善環境(第 2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九、住民參與、景觀設計 、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 善環境等之說明。」 (二)機關辦理評選(審)作業得依上開規定,依個案特性需要,將產品 或材料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及包裝材料使用納入評選項目,以 利機關選擇提供符合循環條件之產品。 三、機關設定採購策略,得採用「以租代購」之循環採購模式:機關辦理 採購,得就適當品項(例如車輛、影印機、電腦、其他辦公或通訊設 備等),採用租賃產品(含維修、維護服務)方式取得產品使用權, 替代直接「購買」產品,並將環保、節能、減碳等納入租賃規格需求 ,以利促使廠商重視材料、製程、維修、回收再利用,以減少廢棄物 ,並保持技術更新及延長產品壽命,減少碳排量,促進綠色循環經濟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