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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201002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22、4、40、63、9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3 條
旨:
有關各機關基層人員辦理採購作業,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
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建立投
標須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供機關使用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可參考本會訂定相關採購文件範本,並善用本會網站資源
          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12  年 2  月 13 日院台財字第 1122230045 號函檢附調
              查意見五、(一)辦理(如附件)。
          二、為協助基層人員辦理採購,本會已就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從招標至
              驗收各階段,訂定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建立投標須
              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等,供機關使用;並訂定各類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提醒採購人員避免發生缺失。上開資訊皆公
              開於本會網站,分述如下:
          (一)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本會訂有包含招標、開標、
                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階段之標準化作業流程
                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採用(公開於本會
                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
                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二)投標須知範本及採購契約範本:按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契約以採用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本會業訂定
                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投標須知範本及相關招標文件及表格,供各機
                關參採使用(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
                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發生錯誤情形,本會
                業訂定各類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包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選
                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最
                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採購法第 2
                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等(公開於本
                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稽核\採購
                錯誤行為\本會函頒各類型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三、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按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善用採購法相關彈性機
              制,採用合宜作業方式,以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說明如下:
          (一)委託機關代辦採購:機關如受限於組織功能,乏有足夠之採購專業
                人員,得依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
                辦採購業務。本會為建立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機制,協助非工
                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已訂定「
                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及「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
                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可供機關依循。另洽辦機關應慎選代辦機
                關,並於代辦協議要求代辦機關善盡職責。
          (二)辦理集中採購或共同供應契約:
                1.不同機關有相同之採購需求,可於年度開始或一定期間,由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調查採購需求辦理集中採購或共同供應契約
                  ;另亦可利用其他機關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以減少
                  人力負荷。
                2.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應符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
                  ,例如: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第 4
                  條);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
                  限(第 11 條);訂約機關發現市場行情明顯下降時,應辦理查
                  價,俾與訂約廠商協議變更契約降價(第 9  條)。
                3.另機關辦理集中採購,其執行注意事項,例如訂約、履約保證金
                  收取、履約管理及驗收、監辦作業,依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等
                  ,可由機關間相互協調,本會 106  年 1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10600373580 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善用開口契約:
                1.機關辦理採購,如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得就歷年採購之需求經
                  驗,辦理開口契約;於契約成立後,由廠商依機關通知之範圍及
                  數量施作或供貨,可應用於災害搶修搶險或一定期間內辦理相同
                  項目之採購,減少採購次數。
                2.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
                  量及採購金額上限;其採購金額及決標金額,應分別依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6  條第 5  款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計算。
正    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
          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
          栗縣獅潭鄉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
          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泰武
          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
          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瑪家
          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
          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
          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
          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
          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
          金峰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
          濱鄉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
          府、臺東縣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一 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122230045號函.PDF
     附件二 調查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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