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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201001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0、72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6  款規定,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對待各投標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
第 70 條及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
約管理及辦理驗收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
          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保護既有廠商,排擠新進
              廠商之情形。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平合理對待各投
              標及履約廠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另「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下稱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6  款亦明定「未公正辦理採
              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
          三、另按採購法第 70 條及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
              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對不同廠商寬嚴不
              一。機關遇其人員有違反上開採購法及倫理準則規定者,應依同準則
              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 241  條告發。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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