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4507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200252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
保護制度,並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

主    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
          ps://www.pcc.gov.tw 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檢送修正內容對照表,並同步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增訂廠商
              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
          三、另檢附本會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請參採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
          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