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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20016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建議依個案特性將投標廠是否積欠派駐勞工
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等納入評選考量,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
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

主    旨: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
          ,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
          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    明:一、依勞動部 112  年 6  月 19 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
              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附件)辦理。
          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
              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
              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
              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另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
              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連結:https://announcement
              .mol.gov.tw/),爰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
              標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得依個案特性將「過去履約績
              效」列為評選(分)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或權重;如投標廠商過去
              曾經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即
              得於評選(評分審查)階段納入考量。
          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
              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
              例定之。」貴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請採用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公開於本會網站),俾於履約階段遇勞務承攬廠商發生積欠派駐勞
              工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得依該範本所定「附錄、機關處
              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第三點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
相關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1120142964 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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