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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2000300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4-1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依政府
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
則,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並於擇定優勝
廠商後,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資訊服
          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112  年 2  月 10 日產服字第 1126000
              066 號函辦理。
          二、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
              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
              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查其立法意旨,係順應全球知識經濟之發
              展及符合世界潮流,爰規範機關辦理第 52 條第 2  項所列之勞務採
              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之 1
              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
              條件。」另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資服辦法)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
              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三、承上,為符合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
              式為原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
              ,於擇定優勝廠商後,以該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予該廠商,其議價程
              序不應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本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有關「準用最有利標」章節、99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
              145930  號函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
              方式」及 100  年 01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034540  號函(均
              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區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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