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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100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有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應遵循「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及相關規定,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之
情形

主    旨: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 111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
              會議環保團體代表溝通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二、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
              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
              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三、承上,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或法定機構提供者,則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僅限於同條第 1  項規定
              之廠商,以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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