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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1005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為確保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採購效率、品質及功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辦
理採購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協助採購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

主    旨: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採購教育訓練及協助採購人員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11  年 6  月 7  日院台調貳字第 1110831009 號函賡續
              辦理。
          二、據上揭函,監察院為調查「原鄉財務(物)違失困境」案需要,於
              111 年 6  月 30 至 7  月 29 日間分赴各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
              實地訪查(本會派員會同),訪查期間該地區人員迭有反映採購人力
              及教育訓練不足情形。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
              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
              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
              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
              審核、協辦或會辦。」同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
              公告金額以上。......」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
              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
              業人員基本資格。」爰此,為確保採購效率、品質及功能,避免採購
              缺失之發生,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辦理採購相
              關教育訓練課程;並責請未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採購人員,儘速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或進階資格(採
              購單位主管人員),以落實專業專責之採購人員制度。
          四、前述協助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採取貴府開設專班、補助受訓所
              需之費用、給予公假、或敘獎等方式,併建請參採。
正    本: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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