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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1004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50 條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號
令所載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理之情形,機關可隨時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
示專區檢視警示項目,避免發生不公正之違法行為

主    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已增加廠商圍標相關警示項目,詳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  號令:「機關辦
              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
              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
              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
              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為提醒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上開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令所載得依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理之情形,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web.pcc.gov.
              tw)>警示專區>警示報表,已增加「近 1  年 3  家以上廠商投標
              ,開標後僅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不合格廠商之未得標原
              因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押標金未繳或不符合規定』、『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
              標封內空無一物』之一清單」之警示項目。各機關辦理採購,可隨時
              查察上開警示資訊,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三、另機關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上開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令處理前,應詳予查察
              廠商是否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避免事後經廠商
              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廠商並非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衍生爭議
              。本會 94 年 7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53870  號函及 107
              年 1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031930  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
              本會網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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