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 涉及同條第 4 項規定「情節重大」之認定時,請一併登載個案審酌「情 節重大」之具體理由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涉及「情節 重大」之認定,亦請敘明具體理由以供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108 年採購法修法目的之一,係為使廠商停權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 避免造成廠商之損害與達成停權之目的顯失均衡或責罰不相當),爰 本次修法於第 101 條第 1 項部分款次之停權事由,增列「情節重 大」要件,並於同條第 4 項增訂機關審酌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包 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 措施等情形,以利機關於審酌情節重大時有所依循。 二、承前,基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涉及情節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爰本會於「政府電子採購 網」建置「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查詢系統(網址 https ://web.pcc.gov.tw \查詢服務\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 ,其蒐集中央及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修法後第 101 條規定之 審議判斷,以及各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認定構成情節重大之 理由。茲因個別採購案之專業性、涵蓋範圍、複雜程度均有不同,公 開查閱之案例僅供參考,不具拘束他案之效力。 三、另前揭系統所蒐集之案例,經申訴程序者,係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之審議判斷理由;未經申訴程序者,係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理由;又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8 款至第 10 款、第 12 款及第 14 款情形均涉及「情節重大」,爰本 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機關刊登頁面增列「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形 」欄位,請各機關於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一併登載個案審酌 「情節重大」之具體理由,以供各界參考。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李○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 遠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洪○楷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華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陳○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 ○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傅○萁國會辦公 室、立法委員趙○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 蔡○昌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財 S00 K0000 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 蘇○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王○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智國會辦 公室、企劃處[ 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