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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1004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
涉及同條第 4  項規定「情節重大」之認定時,請一併登載個案審酌「情
節重大」之具體理由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涉及「情節
          重大」之認定,亦請敘明具體理由以供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108 年採購法修法目的之一,係為使廠商停權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
              避免造成廠商之損害與達成停權之目的顯失均衡或責罰不相當),爰
              本次修法於第 101  條第 1  項部分款次之停權事由,增列「情節重
              大」要件,並於同條第 4  項增訂機關審酌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包
              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
              措施等情形,以利機關於審酌情節重大時有所依循。
          二、承前,基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涉及情節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爰本會於「政府電子採購
              網」建置「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查詢系統(網址 https
              ://web.pcc.gov.tw \查詢服務\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
              ,其蒐集中央及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修法後第 101  條規定之
              審議判斷,以及各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認定構成情節重大之
              理由。茲因個別採購案之專業性、涵蓋範圍、複雜程度均有不同,公
              開查閱之案例僅供參考,不具拘束他案之效力。
          三、另前揭系統所蒐集之案例,經申訴程序者,係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之審議判斷理由;未經申訴程序者,係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理由;又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8
              款至第 10 款、第 12 款及第 14 款情形均涉及「情節重大」,爰本
              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機關刊登頁面增列「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形
              」欄位,請各機關於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一併登載個案審酌
              「情節重大」之具體理由,以供各界參考。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李○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
          遠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洪○楷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華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陳○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
          ○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傅○萁國會辦公
          室、立法委員趙○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
          蔡○昌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財 S00 K0000  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
          蘇○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王○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智國會辦
          公室、企劃處[ 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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