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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319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各類採購契約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有
關辦理勞務承攬案件,應依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
參考原則」辦理,並檢視承攬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請確實依本會
          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
          考原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勞動部 111  年 12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110172613 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另勞動部為使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
              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及自然人承攬人之相
              關工作權益,已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
              下簡稱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供各機關遵循。
          三、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配合勞動部訂定之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
              增)訂相關保障勞工權益之約定,爰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
              ,應確實使用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據勞動部所定勞務
              承攬參考原則,辦理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
          四、機關如有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者,請依上開勞動部 111  年 12 月
              29  日函說明三,儘速依該部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進行自我檢視,對於個案認定上如有疑
              義,可逕洽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勞動部111年12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110172613號函.PDF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PDF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PDF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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