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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24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縱使該採購案嗣後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
廠商仍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之義務

主    旨: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但該案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廠商未參與
          投標,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
          規定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11  年 10 月 7  日油採購發字第 11110721810  號函書
              函。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
              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本會 111  年 8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2921  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承
              上,有遵守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義務之廠商,為
              涉及政府採購事項之廠商(不限投標、得標廠商),亦與採購案嗣後
              是否撤銷無涉。
          三、依來函所述,貴公司辦理「RFCC  增設反應器與主塔間之隔離閥(案
              號:Q6L10B335) 」採購案,發現廠商於 110  年 12 月間有交付不
              正利益之行為,即該當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對採購
              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之要件,貴公司應依同條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    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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