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縱使該採購案嗣後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 廠商仍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之義務
主 旨: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但該案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廠商未參與 投標,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 規定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11 年 10 月 7 日油採購發字第 11110721810 號函書 函。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 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本會 111 年 8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2921 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承 上,有遵守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義務之廠商,為 涉及政府採購事項之廠商(不限投標、得標廠商),亦與採購案嗣後 是否撤銷無涉。 三、依來函所述,貴公司辦理「RFCC 增設反應器與主塔間之隔離閥(案 號:Q6L10B335) 」採購案,發現廠商於 110 年 12 月間有交付不 正利益之行為,即該當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5 款「對採購 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之要件,貴公司應依同條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 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