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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23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依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
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機關審酌個案
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規定:「機
              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
              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 1  項)。機關所擬定、採用
              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
              、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 2  項)。
              」復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招標文
              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
              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
              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二、經濟部已訂定 CNS16120 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機關之功能
              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
              至招標文件是否需規定取得相關認證,應由機關審酌個案採購特性及
              實際需要本權責及相關法規考量,且不以特定之試(驗)證機構為限
              。另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6  點併請參閱(公開於
              本會網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台灣智慧安防工業同業公會(兼復 111 年 9  月 22 日台智安字第 1110
          9005  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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