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 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機關審酌個案 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規定:「機 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 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 1 項)。機關所擬定、採用 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 、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 2 項)。 」復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招標文 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 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 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二、經濟部已訂定 CNS16120 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機關之功能 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 至招標文件是否需規定取得相關認證,應由機關審酌個案採購特性及 實際需要本權責及相關法規考量,且不以特定之試(驗)證機構為限 。另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6 點併請參閱(公開於 本會網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台灣智慧安防工業同業公會(兼復 111 年 9 月 22 日台智安字第 1110 9005 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