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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137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72 條
旨:
有關機管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廠商依契約約
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中增訂
查核文件短少時之扣款內容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
          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11  年 6  月 6  日全國工技
              顧字第 1110018  號函向本會反映部分機關執行採總包價計費之技術
              服務案件有偏差情形,爰為旨揭之重申。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
              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
              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
              務契約範本」,其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
              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依其計費方
              式之精神,技術服務廠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
              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增訂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
              形及短少時應扣款之相關內容;至於經費核銷程序,得以總額單證核
              銷驗收結案,無須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另技術服務廠商如有
              未依契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採購法第 72 條定有明文,與是
              否採總包價法無涉。本會 93 年 4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1321
              20  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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