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機管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廠商依契約約 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中增訂 查核文件短少時之扣款內容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 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11 年 6 月 6 日全國工技 顧字第 1110018 號函向本會反映部分機關執行採總包價計費之技術 服務案件有偏差情形,爰為旨揭之重申。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 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 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 務契約範本」,其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 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依其計費方 式之精神,技術服務廠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 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增訂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 形及短少時應扣款之相關內容;至於經費核銷程序,得以總額單證核 銷驗收結案,無須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另技術服務廠商如有 未依契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採購法第 72 條定有明文,與是 否採總包價法無涉。本會 93 年 4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1321 20 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