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242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04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有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之對象及依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聘兼」程序之釋疑

主    旨:貴府函詢「111 年度委託營運管理臺東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計畫」(標案
          案號:110180530688)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3  月 1  日府社兒婦字第 1110041923 號函。
          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評選結果應通知投
              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前開法規所
              規範之通知對象為投標廠商,其目的係為保障投標廠商之權益,來函
              說明二所詢,該府於通知投標廠商評比序位結果之同日,併通知送托
              家長評比序位結果乙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
              機關應本於權責依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
              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惟請注意採購案尚未決標,嗣後如有不予決標情形(例
              如議價未成),恐造成爭議。
          三、招標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
              織準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除派兼人員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派並經通知外,聘兼委員應經擬聘兼之委員同意,機關出具之相關
              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
              成「聘兼」程序,爰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人數及名單,洽
              聘兼委員同意(例如:委員於意願調查表同意擔任評選委員),於其
              派兼及聘兼委員總人數符合機關簽奉核准之委員總人數及法令規定時
              ,即屬成立。本會 101  年 5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13794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