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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0368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63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
款,避免致生不公平合理情形及違反相關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
將「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納為稽核重點事項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
          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
              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
              定之。」其立法理由說明:「……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
              形。」另本會歷次修正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時,均重申前揭規定,本會
              110 年 7  月 19 日工程稽字第 1101300192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訂定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已將其納為稽核重點
              事項。
          二、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
              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採
              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
          三、機關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如致生不公平合理之情形,
              屬違反採購法第 63 條及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3  款之情
              形。機關自行增加之契約條款內容所致不公平合理之情形者,亦同。
              各採購稽核小組必要時應啟動採購稽核,予以追蹤導正。
          四、機關因個案特性或實際需求,於契約增訂特定條款或於其他招標文件
              中增加內容時,應注意是否有與採購法規及契約範本內容不一致或互
              相衝突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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