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63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1000001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6、6 條
旨:
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
購之評選,評選加分項目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獎勵效果僅
及於該獲獎廠商參與之部分,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

主    旨: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
          購之評選加分執行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
              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
              決定。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之(4 )載明獲得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評選時之
              加分獎勵方式,其目的係對獲獎廠商過去之努力,於嗣後投標之獎勵
              以評選出優良廠商,爰其獎勵效果應以該得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限,
              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性;此意旨,乃法之當然解釋,無庸於法令再為
              鉅細靡遺之規定。
          二、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得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其效果與旨述加分方式之精神相同,本
              會先前就機關與廠商函詢於共同投標之情形,回復略以:僅就該成員
              主辦部分及所占金額比率應繳納之部分,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減收
              之。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原則,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共同投標之
              加分方式,亦應比照此原則辦理。
          三、承前,如金質獎之獲獎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參與投標及享有獎勵,
              如前述獲獎廠商本應享有獎勵成果,且獎勵效果僅及於其參與之部分
              ,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又其加分係因獲獎廠商有實質參與,而與
              其具備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情形無涉。
          四、綜上,金質獎獲獎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
              計分,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合理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