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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2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即日起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範本)」

主    旨:本會 98 年 4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141010  號函訂定之「投標標
          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即日起停止
          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係源於 97 年 7  月當時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
              業者及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向本會建議廠商得選擇不隨契
              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爰本會於 98 年 4  月 3  日函
              送該範本供機關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投標時自行聲明。
          二、前揭事項於實務執行,發生機關偶有誤解其為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文件
              ;或有廠商於投標時,自願出具旨揭聲明書後,於履約期間因物價大
              幅上漲,又請求回復物調。致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推動。
          三、考量物價有漲有跌,為公平合理分攤契約雙方之風險,並兼顧實務運
              作之執行性,本會工程類契約範本訂有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
              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機制,由機關於招標時
              依個案特性訂明漲跌幅調整門檻比率(招標時未訂明者,個別項目、
              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比率分別為 10%、5%、2.5% ),停止適用旨
              揭聲明書,亦有利於廠商投標時以相同之基準報價,應更公平合理,
              並避免爭議,爰停止適用旨揭範本。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立法委員陳○月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全國工
          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
          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
          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
          (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3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141010  號函,「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
  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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