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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20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0、21、3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避免因符合資格之少數廠商觀望其他廠商是否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而形
成壟斷或刻意流標之情形,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機關於必要
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於邀標時,廠
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式之處所

主    旨: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
          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
              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
              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後續邀標,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廠商得自行選擇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為避免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少,而
              以觀望其他廠商有無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情
              形。爰於後續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
              式之處所,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
              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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