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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19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計畫階段」、「招標階段」及「計畫階段」各
生命週期階段納入考量,考慮未來之物價水準、市場行情等因素,編列物
價調整費及計畫經費,以利工程順利推動

主    旨: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本公共工程全生命
          週期思維務實考量,詳如說明,以利公共工程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
          關照辦。
說    明:一、依 110  年 10 月 4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委員蘇○清質詢意見辦理。
          二、邇來媒體報導,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導致工程流標,經本會統計及召開
              個案流標檢討會議,主因為「預算不足」、「工期不實」及「設計書
              圖契約不合理」,爰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將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納入
              考量,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
              情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設計成果並須符合原計畫之定位及預
              算範圍,相關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合理
              可行,以利工程順利推動。
          三、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如下:
          (一)在「計畫階段」,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
                來至完工時可能之物價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因應工程決標前
                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其次,在「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
                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
                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
          (二)在「招標階段」,機關應於工程發包前再次檢核原核定之工程預算
                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之調整;另為合理分擔契約雙
                方對於物價漲跌之風險,本會已於 107  年 7  月修正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契
                約價金,以合理分配機關及廠商履約階段所受物價波動之風險。
          (三)在「履約階段」,若契約未約定物調機制或未有前述三層級物調機
                制案件,於履約中遇物價有契約成立時不可預期之大幅波動情形時
                ,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之規定及本會契約範本之三層級物
                調機制,辦理契約變更,及時因應物價之變動。本會 109  年 8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596 號函、110 年 2  月 9  日工程
                企字第 1100100065 號函(上開 2  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
                //planpe.pcc.gov.tw/prms/ )併請參考。
          四、另前述有關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
              幅調整工程款之機制,係載明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按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
              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
              慣例定之。」除有個案特殊情形外,請納入個案契約,俾履約期間受
              物價波動之影響時,可合理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
          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立法委員蘇○清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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