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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17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既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
該負責人於原技師事務所之實績尚難移轉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主    旨:關於既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
          師,該負責人於原技師事務所實績得否移轉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10  年 9  月 14 日東管字第 1100914-1  號函。
          二、所詢技師事務所實績之移轉,與來函說明一所述經機關同意契約轉讓
              之情形,係屬二事。另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尚無旨述既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情形之實績移轉規定
              ,爰原技師事務所之實績尚難移轉。
正    本: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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