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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17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之作業程序,應妥善規劃執行細節及維持採購評選會議
秩序,並應避免臨時變更原評選程序內容,俾使採購評選程序順利進行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之作業程序,請妥為安排,避免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
          廠商不及因應,召集人並應妥善維持採購評選會議秩序,俾使採購評選程
          序順利進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邇來少數採購個案,因有機關未妥適安排採購評選會議作業程序,致
              廠商於會場久候多時情形,且評選委員會議進行中機關未適時維持會
              場秩序,發生評選委員交談或音量過大干擾廠商簡報等,招致廠商質
              疑有影響評選公正性之虞。
          二、政府採購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
              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機
              關基於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及兼顧各參與者之時間成本,應
              妥善規劃執行細節,並應避免(亦不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臨時變
              更原評選程序之內容(例如若符合資格廠商家數少,將二階段評選併
              為一階段),造成廠商不及因應或須在場久候之情形。
          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委員應公正辦
              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
              比)。」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 8  點:「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
              ,應全程參與......」第 9  點第 3  項:「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
              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為確保評選之公正
              性,並避免引發廠商質疑,廠商進行簡報時,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並
              專心聆聽。召集人(依本會 110  年 1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1001
              01893 令修正發布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為機關
              指派,其目的為確保評選委員會確實依議程進行,採購評選委員依據
              評分項目及機關需求,務實評選可行方案)亦應確實維持評選會議秩
              序。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
          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均請轉知會員)、本會企劃處(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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