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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03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1、22、41 條
旨:
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 COVID-19 疫情持續嚴峻致影
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函釋有關招標期限、履約期限等相關辦理原則

主    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 COVID-19 疫情持續嚴峻致影
          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相關辦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請主動協助。
說    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於 110  年 5
              月 15 日起陸續宣布雙北及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嗣宣布三級警
              戒延至 6  月 14 日。經濟部 5  月 22 日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
              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
          二、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技術服務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
              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
              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
          三、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下稱範本)已訂有因天
              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
              約者(例如廠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推動因居家辦公或因防疫
              需求或測量鑽探工作出工減少等影響時程),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
              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範本第 13 條第四款第(五)目、第(十一
              )目或第(十二)目 ]。
          四、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案,如因疫情展延履約期限者,其增加之必要費用
              依個案契約類似範本第 4  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約定,由機關負擔;
              其中屬專案管理及監造部分,因疫情施工期延長增加之專案管理及監
              造期間,應增加服務費用外,若受工程停工之影響,亦得依類似範本
              第 4  條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依停工期間所留之必要人力核實計算
              增加監造服務費用。個案契約無前約定者,機關得參考上開範本內容
              主動協助辦理契約變更;又因疫情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
              情形,機關亦得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條第(八)款第 4  目
              之內容,辦理契約變更。
          五、個案若有實際需要,亦得合意變更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又
              廠商依約請求機關付款,請依契約約定之審核及付款期限辦理,以免
              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六、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
              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
              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
              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
              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另本會已建立「
              COVID-19  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cloudweb01.pcc.go
              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
              效,可透過本平台反映,本會將儘速協助處理。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立法委員鄭運鵬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國
          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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