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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02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48、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8、48 條
旨: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有關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
理方式

主    旨: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
          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規
              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
              ,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六
              、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二、機關辦理採購,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
              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第 7  款規
              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
              )、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併請參酌。
          三、另請注意下列配合作業事項:
          (一)機關依前述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決定,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
                說明後續處理方式;有關通知方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規定辦理。
          (二)如採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應注意投標文件有效期。如投標
                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應洽廠商同意展延;廠商
                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三)涉及保密事項,請注意採購法第 34 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等規定。
          四、機關亦得依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決
              定採同步視訊方式辦理開標,惟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2  項
              規定應允許投標廠商相關人員出席;另如有優先減價或比減價之必要
              ,為確保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爭議,仍以現場方式辦理為原則,並得
              依前揭內容決定是否暫緩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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