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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02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有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
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時,得採行之處理
方式

主    旨: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因
          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本會已函釋得採
          行之處理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110  年 4  月 26 日反映事項重申。
          二、關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履約進度乙事,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
              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
              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
              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本會
              業於 109  年 3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202 號函請各機關依
              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
          三、關於因物價變動影響履約成本乙事,本會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
              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基於部分採購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
              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不利
              於反應物價波動,本會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
              596 號函各機關,如履約期間遇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總
              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之情形,且
              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
              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
              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
              方式。
          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
              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011360  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
              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以上函
              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
          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美
          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
          工商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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