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一)款第 6 目之(1 )所 載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
主 旨: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 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 5 條第(一)款第 6 目之(1 )所載物價指數調整 方式,係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 工程款(中分類項目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 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未載明者,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 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前開 內容業於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惟部分機關並未納入,爰予重 申。 三、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 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履約中之政府採 購案件本會 109 年 8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596 號函釋( 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照;如有執行疑義或契約條文認知歧異, 可洽本會協助或循公共建設諮詢機制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 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