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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100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一)款第 6  目之(1 )所
載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

主    旨: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
          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 5  條第(一)款第 6  目之(1 )所載物價指數調整
              方式,係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
              工程款(中分類項目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
              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未載明者,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
              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前開
              內容業於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惟部分機關並未納入,爰予重
              申。
          三、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
              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履約中之政府採
              購案件本會 109  年 8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596 號函釋(
              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照;如有執行疑義或契約條文認知歧異,
              可洽本會協助或循公共建設諮詢機制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
          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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