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944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314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採購規格要求,如屬機關需求所必須,則未違反採購法
第 26 條第 2、3 項規定;採購案如涉有得標廠商應洽其他特定廠商始能
完成履約之事項者,則宜由機關先行向該特定廠商完成採購後,另行辦理
其他無涉獨家之採購案,以利公平競爭

主    旨:有關大院公告金額以上之「111 年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勞務採購標
          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乙案,敬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秘書長 110  年 12 月 27 日秘台綜公字第 1104000031 號函
              。
          二、來函所述,「潤○公司提供之自○時報新聞授權合約書......是否有
              構成獨家授權之疑義?」乙節:授權合約書附則載明「非經他方事先
              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因其內容涉及個案契約之真意並應與其他契約條文合併觀察,爰應洽
              契約當事人釐清;如涉有智慧財產權疑慮,請大院洽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釋疑。
          三、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採購規格要求,應取得四大報提供 A  落全版報樣
              掃描檔之授權證明,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乙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
              項第 3  點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
              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
              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爰如大院擬定之採購規格
              ,屬大院需求所必須,未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
          四、另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招標方式與標案規格應如何調整,俾具適法性
              及妥適性?」乙節: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涉有得標廠商應洽其他特定廠
              商始能完成履約之事項者,為免發生該特定獨家廠商,利用其優勢,
              產生不公平競爭,或於履約階段以不當行為影響得標廠商履約。則宜
              由大院先行向該特定廠商完成採購後,另行辦理其他無涉獨家之採購
              案,並於後案採購招標文件說明機關已取得權利或完成採購之情形,
              以利公平競爭,並利得標廠商履約。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抄    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