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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260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1、46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相關規定辦理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及交通維持計畫
之義交人員所需經費,請機關核實編列預算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
          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據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所規定應辦理之工作,機關常以編列少許費用方式,移由承攬廠
              商辦理;另交通維持費中僅編列指揮旗手預算,卻要求廠商須僱用訓
              練合格之義交協勤,造成廠商額外負擔。
          二、關於空氣污染防制經費乙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對於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之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等業定有明文,機關本應妥為考量後於招標文件
              訂明,並依市場行情核實編列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定「加強
              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例如第 5  點,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採量化及一式混合編列經費)及「營建工程環
              境保護設施規劃設計及經費編列指引」,如有疑義,請向該署洽詢。
          三、關於義交人員費用乙節,如屬依法規規定或交通維持計畫要求,必須
              使用訓練合格之義交人員進行交通指揮者,請核實編列該等人員預算
              ,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屬原契約以外之需求者,應由契約雙方合意辦
              理契約變更,增加給付。
          四、副本抄送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貴公會會員如對個案招標文件
              所編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經費或交通維持人員費用有疑義者,可依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
          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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