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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19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旨:
行政法人辦理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

主    旨: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採購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
              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
              辦理之採購。」
          二、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
              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
              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不適用採購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
          三、又各機關編列補助行政法人之預算,屬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應依
              法編列,不得為規避採購法而為編列於非指定用途科目。
          四、本案副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兼復貴中心 110  年 8  月 13 日北流
              字第 1100000809 號函。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區公所
副    本: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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