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法人辦理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
主 旨: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採購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 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 辦理之採購。」 二、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 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 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不適用採購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 三、又各機關編列補助行政法人之預算,屬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應依 法編列,不得為規避採購法而為編列於非指定用途科目。 四、本案副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兼復貴中心 110 年 8 月 13 日北流 字第 1100000809 號函。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區公所 副 本: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