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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121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5、6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
旨: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主    旨:關於所詢「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定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5  月 19 日鐵道工字第 1103401685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得標廠商得將
              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
              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其施
              行細則第 87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
              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至「協力廠商」則
              非採購法之用詞。
          三、一般工程實務,將個案工程得標廠商以外之任一提供該工程人力、材
              料、機具或設備等之廠商及協助履行契約應辦事項之專業廠商等,均
              以協力廠商稱之。其中未涉及轉包者,亦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分包廠商
              。
正    本:交通部鐵道局
副    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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