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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103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機關於「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規定之三年過渡期間內,辦理涉及電信事
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
,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注意事項,如說
          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0  年 4  月 30 日通傳法務決字第 110
              00240950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電信管理法」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設有過渡期間 3  年之規定,機關於此過渡期間如辦理涉及電信事
              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 110  年 4  月 30 日通傳法務決字第 11000240950  號函(
              如附件)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三、各機關對「電信管理法」如有疑義,請洽該法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釋疑。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0 年 4 月 30 日通傳法務決字第 11000240950 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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