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於「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規定之三年過渡期間內,辦理涉及電信事 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 ,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注意事項,如說 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0 年 4 月 30 日通傳法務決字第 110 00240950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電信管理法」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設有過渡期間 3 年之規定,機關於此過渡期間如辦理涉及電信事 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 110 年 4 月 30 日通傳法務決字第 11000240950 號函( 如附件)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三、各機關對「電信管理法」如有疑義,請洽該法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釋疑。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