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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1007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就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依法規進用外籍營造工扣除金額之說明

主    旨: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約定依法規進用外籍營造工須扣除本外勞價
          差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反映外籍營造工實質成本高於本國勞工,
              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本外勞成本價差扣款內容不符實際
              ,爰本會於 108  年 12 月 5  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
              本國及外籍營造工成本價差扣款規定執行問題及已訂約工程之後續執
              行方式」會議,考量價差扣款確有困難導致流於形式,其結論二略以
              :機關於設計階段即應評估工程所需人力及參考勞動部規定,於工程
              發包前納入成本考量(意即不以本國勞工成本統一編列預算);本外
              勞成本並無一致性標準,且勞動部已規定須繳交就業安定費,不宜在
              無標準情形下,直接於契約約定扣款金額,故刪除範本有關本外勞價
              差須扣除之內容。嗣於 109  年 1  月 14 日修正範本,並停止適用
              本會 98 年 2  月 11 日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
              容。
          二、考量已決標之政府採購契約約定依法規進用外籍營造工其採扣除固定
              金額之方式者,如於履約中因外籍人力成本變動,且無歸責於契約雙
              方之事由,而契約並無扣款之調整機制,致依原有契約約定之定額扣
              款顯失公平,可由主張顯失公平之一方提出,由雙方依民法情事變更
              規定,就尚未辦理估驗部分,合意變更契約中之本外勞價差處理方式
              。
          三、採核實扣除價差方式之契約者,如經廠商提出資料核實分析,確無價
              差者,則依約免扣價差。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
          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
          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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