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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10066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2、13、6、93 條
旨:
為加強機關內部控制及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等原則,機關利用共同供
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洽
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監辦
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主    旨: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下稱本
          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
          參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本會 108  年 1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88  號令修正發布
              本辦法,增訂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得考量其於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金額或有別
              於本契約之條件,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其立法說
              明:「機關於本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或金額範
              圍內,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且經訂約廠商同意者,
              屬訂約廠商自願提供之優惠,並得作為訂購機關擇定訂購對象之理由
              。前述辦理方式,非屬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之開標、比價、議
              價、決標、驗收之程序,爰不適用監辦之規定。」。
          二、為加強機關內部控制,更符合採購法第 1  條及第 6  條第 1  項揭
              櫫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等原則,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採購,如依本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
              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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