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689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1005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
形,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主    旨:為因應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
          採購案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本會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
              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
              整工程款,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漲跌幅調整門檻由機關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依範本之預設,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本會
              108 年 1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50185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併請查察。
          二、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
              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考量招標文件
              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如履約期間遇以下
              物價變動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
              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
              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
              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
          (一)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
                項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
                比率。
          (二)契約僅載明依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或中分類項
                目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契約
               原定總指數漲跌幅調整門檻,無需變更。
          三、因應工程個別項目物價變動之情形,請查察本會 108  年 2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1080001262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
              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
          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北市
          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
          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