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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1002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78 期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36、37 條
旨:
為避免違法或違約廠商利用機關於通知後、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空窗
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
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全文內容: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
          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
          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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