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78 期
為避免違法或違約廠商利用機關於通知後、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空窗 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 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全文內容: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 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 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