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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1002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1、63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 條
旨: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
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之處理方式

主    旨: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
          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
              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
              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二、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49 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
              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另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
              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
              疫、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命令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
              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
              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併請查察
              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3  款第 1  目、第 17 條
              第 5  款、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 條第 5  款第 1  目、第 14 條第
              5 款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4  款第 1  目、第 13 條第 5
              款規定(上開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
              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
              辦理相關事宜。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
              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
              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
              工程企字第 10700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
              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
          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
          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
          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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