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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100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1-1 條
旨:
有關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原則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成立「採購工
          作及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鑒於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授權本會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
              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下稱採購小組辦法),其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之任務及授權範圍未包括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爰機關如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
              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不適用採購小組辦法之規定。
          二、基於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態樣不同且涉廠商權益甚巨,機
              關依個案特性成立本小組,如參照採購小組辦法規定辦理,其委員組
              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 1  人聘兼之。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前,如未踐行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成立本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
              當同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申訴程序終結前得補正。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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