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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022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0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
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涉及政府採購契約轉讓之說明

主    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
          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所涉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9  年 9  月 7  日 109  誠嘉字第 0319 號函。
          二、旨揭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
              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
              務,如經契約雙方協議由該技師任負責人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概
              括承受,技師並承諾比照民法第 305  條第 2  項規定連帶負其責任
              2 年者,因可兼顧人民工作選擇及機關權益之保障,該情形符合採購
              契約要項第 23 點所稱「其他類似情形」。
正    本:劉○誠土木技師事務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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