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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0224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於 1
08.01.22  修正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援用修正後之約定

主    旨:重申本會已於 108  年 1  月 22 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逕援用前揭契
          約範本修正前內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
              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調整,本會已於 108  年 1  月 22 日以
              工程企字第 1080001559 號函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將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修正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
              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前揭契約範本修正後內容,並
              未要求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須加裝濾煙器,亦未要求廠商須以 4  期
              以上柴油車輛履行契約。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彰化縣燃油機具車輛權益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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