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於 1 08.01.22 修正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援用修正後之約定
主 旨:重申本會已於 108 年 1 月 22 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逕援用前揭契 約範本修正前內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 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調整,本會已於 108 年 1 月 22 日以 工程企字第 1080001559 號函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將有關柴油車輛之約定修正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 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前揭契約範本修正後內容,並 未要求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須加裝濾煙器,亦未要求廠商須以 4 期 以上柴油車輛履行契約。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彰化縣燃油機具車輛權益保護協會